汨罗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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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和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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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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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 |
对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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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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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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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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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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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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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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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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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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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体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 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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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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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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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来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
组织实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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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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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烈士评定的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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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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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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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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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两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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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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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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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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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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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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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市级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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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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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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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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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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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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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岳阳市和本市级的保障金;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活动;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
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基层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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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拟订市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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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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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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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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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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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核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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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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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开展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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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提供信息查询、核对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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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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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老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老区的基础设施,改善老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
管理安排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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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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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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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老区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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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和居委会队伍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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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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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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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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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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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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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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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并督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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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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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务创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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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市行政的总体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县边界勘定和办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重;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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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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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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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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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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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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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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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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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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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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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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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全市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市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
组织制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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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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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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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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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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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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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超市”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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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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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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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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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综合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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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抚养管理工作 |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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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申请资料的审查、申报、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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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学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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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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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共和。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订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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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殡葬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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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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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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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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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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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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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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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婚俗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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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出台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意见和相关政策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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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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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 和规范。协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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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相关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出台社会救助、青少年事务、医务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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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
拟订全市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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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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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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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
组织拟定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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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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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作,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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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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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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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牵头组织全市“敬老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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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老年宜居社区”、“敬老文明号”等创建和命名表彰活动,牵头组织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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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开展老年文化工作,牵头开展全市老年文化艺术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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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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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和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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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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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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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基层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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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管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
落实全省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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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市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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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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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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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汨罗市民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和案例 |
1 |
自然灾害 |
民政局 |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发改局 |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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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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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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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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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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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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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规划局 房产局 |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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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运输局 |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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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灾害 |
卫生局 |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工信局 |
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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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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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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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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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 |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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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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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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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 汨罗 中队 |
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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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 |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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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 |
民政局 |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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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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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烈士 抚恤 |
民政局 |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核拨;定期发放抚恤金 |
《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4 |
优抚 对象 医疗 保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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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下达国家烈士褒扬金,督促和指导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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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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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财政局 |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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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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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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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建设局 |
负责指导优抚对象申请保障房办理;负责优抚对象申请保障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房屋产权证优先优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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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 |
民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政策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助承训退役士兵的管负责招生录人取社、部门 及所属技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 推 荐工作责;退财役政部门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 |
7 |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安置管理 工作 |
教育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管理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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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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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 |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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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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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财政局 |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号) |
公安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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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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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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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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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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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 等部门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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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省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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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委 |
调查研究全省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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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公安局 |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号) |
民政局 |
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政策,编制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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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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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财政局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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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房产局 规划局 |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街道(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社区物业管理难题;指导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与专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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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 |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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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文化局 |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号) |
卫生局 |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机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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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 |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体育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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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和协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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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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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公安局 |
指导各乡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 行为 的 管理 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 供 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务;省发改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 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门对救助保护机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
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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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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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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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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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
建设局 |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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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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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管理 |
民政局 |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 |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组织部门教带头执行殡葬改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部门处理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市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国,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基金;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市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
组织部 |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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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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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 宣传部 |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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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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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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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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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殡葬 管理 |
林业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组织部门教带头执行殡葬改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部门处理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市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国,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基金;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市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
财政局 |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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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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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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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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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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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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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定划定革命老区 |
民政局 |
依据史料进行认定 |
民政部、财政部《关免征革命老区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通知》(民发〔1979〕30号、〔79〕财税85号);《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
史志办 |
负责史料收集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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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安排全省革命老区专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
民政局 |
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管理 |
《湖南省扶持革(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湖南省扶贫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79〕52号) |
财政局 |
负责项目资金下拨和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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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协同安排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
民政局 |
参与项目安排 |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大常委会10号公告)、《省财政厅、省老促会关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湘财预函〔2009〕5号) |
财政局 |
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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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
民政局 |
牵头协调省老促会常务理事单位项目资金安排向老区倾斜,组织动员开展社会各界支持老区的活动 |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意见》(湘发〔2009〕16号)、《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等 |
15 |
开展经常性双拥宣 |
市委 宣传部 |
负责指导协调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主席令52号) |
国防 教育办 |
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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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指导安排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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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 |
负责协调驻湘部队开展双拥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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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调处军民矛盾纠纷 |
司法局 |
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
《关于加强维护国 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431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
信访局 |
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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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 民政局 |
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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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
业务主管单位 |
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意织申请注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机关 |
民政局 |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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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
公安局 |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中共湖南 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发[2014]7号)、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例如:市政府下发关于购买服务的通知之后,就市编委制定政府需要向社会转移职能的目录,市民政局制定有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财政局统一制定购买服务操作细则和办法 |
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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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
政府办 人大 政协 |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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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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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对平台 |
教育局 |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五十条:政府民政部门获得社会救助家可以通过户 籍管险、不动产登记、积金管理、车船管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3〕58号) |
人社局 |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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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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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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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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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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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提供医疗、新农合补助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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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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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对平台 |
国土 资源局 |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五十条:政府民政部门获得社会救助家可以通过户 籍管险、不动产登记、积金管理、车船管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3〕58号) |
农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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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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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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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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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汨罗中心支行 |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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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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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
民政局 |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
地税局 |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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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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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弃婴 救助 管理 |
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 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发改局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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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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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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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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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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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募捐 管理 |
民政局 |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募捐主体、募捐行为进行管理;对募捐财产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对违法募捐行为进行查处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45号公告) |
审计局 |
负责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对为救助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募集的财产,进行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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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务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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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募捐 管理 |
公安局 司法局 |
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募捐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45号公告) |
国税局 地税局 |
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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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民政局 |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发改局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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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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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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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社保局 |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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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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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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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三、汨罗市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省民政厅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省民政厅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情况,对属于省民政厅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属于市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民政部门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市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六)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七)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日常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年度退税依据。
(二)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八)募捐行为监督检
查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九)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收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收养登记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收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规范》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四、汨罗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在民政局档案室提供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
区划 地名办 |
5170734 |
2 |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社会 救助局 |
5171122 |
3 |
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系列公益活动 |
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安排专项资,与新闻媒体等单位合作,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系列公益活动,对困难群体进行资助 |
福彩 中心 |
5174455 |
4 |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00%。 |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
乡镇(街道)民政办 |
5170230 |
5 |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
慈善 总会 办公室 |
5170288 |
6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社会 事务股 |
5170734 |
7 |
残疾人福利政策 咨询 |
受理福利企业、假肢企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社会 事务股 |
5170734 |
9 |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
社会 事务股 |
5170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