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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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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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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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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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实施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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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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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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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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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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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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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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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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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直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严格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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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负责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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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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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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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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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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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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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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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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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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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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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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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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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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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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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及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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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市本级并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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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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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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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管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记账、计息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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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经办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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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全市基本养老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基础性、操作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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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关系转移(异动)接续,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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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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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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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与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其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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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市各类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备案和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资金的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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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受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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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建立健全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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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平台业务的经办、运维和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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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制度等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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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专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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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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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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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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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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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士官)、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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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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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规范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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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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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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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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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就业失业登记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就业失业数据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上传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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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分析,发布全市就业形势分析和趋势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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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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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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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组织机构认定,开展师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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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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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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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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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
组织实施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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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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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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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奖金、津补贴发放审核与退休(退职)以及离、退休费调整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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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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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死亡抚恤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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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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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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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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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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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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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编委会确定的用编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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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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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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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做好人员的招募、管理以及期满就业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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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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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
承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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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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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审查、组织评审、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考务督查和资格确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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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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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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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及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实事考核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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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和中央、省、市驻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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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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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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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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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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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各级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并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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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拟订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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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与转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挂职锻炼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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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调任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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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数的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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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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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及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实事考核工作 |
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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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承办省垂直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委托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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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公务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业务培训、出国(境)培训和新录用公务员培训;负责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干部任职培训;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出国(境)培训;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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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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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并指导实施市直各系统全市性行政奖励工作计划;承办由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奖励的集体与个人的审核、考察、公示和呈报等工作;负责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年度考核等次比例,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登记;承担依法对全市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公务员惩戒和申诉控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处分相关工作,对市直公务员处分决定进行备案;负责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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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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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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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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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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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规范,拟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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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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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指导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 |
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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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和聘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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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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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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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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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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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省和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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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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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国企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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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行政机构和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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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处理,指导开展系统的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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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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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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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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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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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案例 |
1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 |
市教 育局 |
市人社局负责非学历教育市教育局负责学历教育 |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张三200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攻读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在职硕士,并在2013年参加了全国金融改革专业人员高级研修班。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高级研修班的培训由省人社厅负责 |
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市财 政局 市编办 |
市人社局按照市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办提供的人员列(增)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市编办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
1、汨罗市委《关于印发<汨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汨发[2011]6号) 2、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汨委[2011]39号)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市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3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市财 政局 |
市人社局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
4 |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
市教 育局 |
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市教育局会同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
5 |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 |
市教 育局 |
市人社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为在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市教育局组织市内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市人社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
6 |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
市民 政局 市工 商局 市公 安局 |
市人社局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市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市工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公安局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
7 |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工作 |
市工 商局 市公 安局 |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人社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8 |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 工作 |
市发 改局 市教 育局 市科 技局 市民 政局 市司 法局 市国 土局 市住 建局 市农 办等 |
市人社局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宏观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市、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帮扶制度。市科技局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星火计划”,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市民政局制定社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措施,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市司法局制定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措施。市财政局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础平台,落实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国土局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市住建局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市农办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大“阳光工程”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49号) 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省人社厅要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要推动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卫生计生委加强农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安厅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设厅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
9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
各级 组织 机构 编制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 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
10 |
娱乐场所管理 |
市文 化局、市公 安局 |
市人社局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市文化局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
11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市民 政局 市财 政局 |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市民政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会同人社、财政部门落实烈士抚恤金政策,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政策的落实,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市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 |
三、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
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1.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2.书面审查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3.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案件处理
(5)告知
(6)送达
(7)销案
(8)结案
(9)执行
(10)案件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认为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应当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认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
(二)基金监督监管制度
对执行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者(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为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基金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四、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机关事业单位一级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
工勤技能考核提供专门网站,为考生提供便利,所有报名手续均在网上完成,事业招聘考试统一组织报名,发放准考证,网上公布考试成绩和入围人员名单. |
人才交流中心和事业单位管理股 |
人才中心3382890 事业股 3382882 |
2 |
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空白证) |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申领 |
工资 福利股 |
工资股 3382889 |
3 |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 |
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
市就业服务局 |
就业局 5252350 |
4 |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年审服务 |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生存认定年审服务 |
市社保办、市医保中心、市就业局失业保险 |
社保办 5222585 医保中心5243928 失业保险5252350 |
5 |
市工伤保险中心 |
工伤保险5239697 |
||
6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
流动人员档案接受、管理、转正、转递等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人社局档案中心 |
人才中心3382890 档案室 3382891 |
7 |
流动党员管理服务 |
流动党员转正、组织生活等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人才中心3382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