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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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工作

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企业与乡镇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水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工作

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协调企业与乡镇的环境污染纠纷

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3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确定本市年度和五年度减排目标

制定总量控制相关政策制度

核查污染减排情况并公布结果

组织指导和开展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承担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发放

4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5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实施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实施区域限批制度的管理与执行

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本环市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进行管理

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6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实施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实施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实施开展集中式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开展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

7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指导监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生态市、乡镇(街道)、村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8

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收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本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监督管理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

承担接收举报和投诉违法排污的查处工作

承担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承担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参加污染事件和突发污染事件调查,提供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和参加应急监测查处

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排污收费管理工作

排污收费稽查工作

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

参与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制定监测计划,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开展经常性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对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建立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牵头开展定期的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监测

实施地表水的定期监测工作

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0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管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开展环境科技交流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生态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承担“6·5”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承担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

开展生态、环保培训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

市环

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各省区市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 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水

利局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2

危险

化学品

监管

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参与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危险

化学品

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4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

保局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

环保部门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对噪声种类进行划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设局主要负责城市噪声扰民问题。

市公

安局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区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市建

设局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在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发改局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附件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各省直部门责任分工一览表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汨罗

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市工信局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2、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3、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市建设局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2、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未采取防燃、防尘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害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附件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各省直部门责任分工一览表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汨罗

市公安局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市商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市发改局

1、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2、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市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市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市广电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三、汨罗市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汨罗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汨罗环保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汨罗环保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汨罗环保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汨罗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汨罗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汨罗环保局对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岳阳市环保局对汨罗环保工作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汨罗环保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事项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汨罗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汨罗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汨罗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汨罗环保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汨罗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参照省环保厅、岳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汨罗环保局制定了《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作为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环保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生态环境,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岳阳市环保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汨罗市环保局在公布的裁量权基准标准规范内,结合具体案件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市直部门。

2.市直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汨罗市环保局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负责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监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通过市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

(三)是否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是否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是否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七)是否通过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是否与认定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自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做好环境监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

(二)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对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质量考核和质量体系情况检查。岳阳市环保局对汨罗环境监测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保厅取消或终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减排工作事项的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2、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减排日常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

2、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乡镇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奖励机制。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市财政对乡镇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3)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乡镇。

(九)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市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环保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69环保热线、网上投诉栏目、市长信箱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事项

监察大队

0730-5176308

2

政务信息公开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主动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

办公室

0730-5222469

3

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全市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总体形势、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环境保护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务

办公室

0730-5222469

4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法制股

0730-5222469

5

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城市声环境、主要污染源排放状况)

环境

监测站

0730-5222761

6

水环境质量月报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每月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包括断面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环境

监测站

0730-5222761

7

空气日报

空气自动站建成后,根据监测情况,每日发布PM2.5实时浓度、PM2.5日均浓度、AQI实时数据、AQI日数据等空气质量信息

环境

监测站

0730-522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