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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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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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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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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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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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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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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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协调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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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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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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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军粮供应、指导开展军粮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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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
拟订我市实施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省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的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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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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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属地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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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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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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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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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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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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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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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处理市内及跨区域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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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指导粮食流通和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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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业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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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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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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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实施全市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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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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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与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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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本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及提出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本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提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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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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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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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本级地方储备粮任务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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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等承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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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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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仓储设施改造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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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储粮承储资格的申报并协调属地中储粮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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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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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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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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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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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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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负现全市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事统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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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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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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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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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二、汨罗市粮食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
粮食局 |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
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新一季粮食播种,市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监控。新粮收获时,市粮食局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粮食局下达的计划,下到现场抽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入库、出库检测制度,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样检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
农业局 |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
|||
2 |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36、37、38、39条 |
工商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期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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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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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 |
发改局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36、37、38、39条 |
3 |
对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检查监督 |
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
|
药监局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被污染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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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
粮食局 |
负责本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8号令) 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轮换的期限,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审定,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仓号)。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粮食局进行指导和监管。在市储粮(油)轮换过程中,市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费用,市农发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及时回笼市农发行,同时市农发行及时发放轮换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
财政局 |
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所需的轮换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三、汨罗市粮食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粮食局行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粮食局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粮食局委托行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职权的市粮政执法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l、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对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工作的汇报;
2、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粮食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粮食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市粮食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制作书面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粮食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市粮食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市粮食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油)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7、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③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④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⑤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
行使粮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6、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7、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
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0、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11、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2、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3、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5、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①责令书面检查;
②通报批评;
③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保证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土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4年岳阳市粮食局发布了《岳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岳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5、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岳阳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地方储备粮(油)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市级复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储备粮(油)复查比例不低于1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l、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供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
3、市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
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3、粮油储存管理倩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汨罗市粮食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粮食质量检验 |
提供大米、小麦粉、食用油、挂面、方便面、配合饲料等粮油原粮和原料、粮油成品、饲料产品和禾谷类粮食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服务 |
上级粮油中心实验室 |
0730-5250625 |
2 |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向粮食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护救护知识、安全生产装备技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 |
行业发展股 |
0730-5250625 |
3 |
“世界粮食日”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 |
按照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组织粮食专家现场讲解、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宣传爱粮节粮、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社会爱粮节粮好氛围 |
行业发展股 |
0730-5250625 |
4 |
粮食物流和节粮新技术、新装备推广 |
在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向企业提供粮食流通“四散”技术装备的有关信息,接受咨询服务,推动粮食散装、散运、散储、散卸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行业发展股 |
0730-5250625 |
5 |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
向公众提供市内粮食收购价格信息、市内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批发价格信息和市内粮食零售价格信息 |
调控股 |
0730-5222429 |
6 |
科学储粮技术推广应用 |
指导粮食仓储企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的科学储粮新技术 |
行业发展股、调控股 |
0730-5250625 0730-5222429 |
7 |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引导民从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行业发展股 |
0730-5250625 |
8 |
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
向农户提供科学储粮彩钢板组合仓应用技术资料和农户安全储粮实用手册 |
行业发展股 |
0730-5250625 |
9 |
粮食安全应急咨询服务 |
向公众提供粮食应急供应适应知识、粮食安全应急联络机构及联系方式 |
调控股 |
0730-5222429 |
10 |
粮食行情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 |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市内外主要粮油品种生产、消费、购销、价格走势、供求关系以及政策措施等行情分析与预测。着重对市内粮油价格行情进行分析预测。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发布 |
调控股 |
0730-5222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