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水利普法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区域内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 |
|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
|
||
组织拟定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
指导、实施、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 |
|
||
指导、实施、监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
|
||
组织全市水利发展和改革重大专题研究 |
|
||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市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
|
||
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
|
||
审核市内重点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
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
|
||
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
|
||
组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
组织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
组织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
组织防洪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
|
||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 |
|
||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
|
||
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
|
||
3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定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
||
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 |
|
||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
||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
||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 |
|
||
4 |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负责市级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
|
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水源应急调度方案,并实施重要水源调度 |
|
||
组织拟订抗旱应急预案,并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方案 |
|
||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组织市级防汛抗旱督查 |
|
||
组织编制发布市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上报洪涝旱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
|
||
提出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提出采取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建议,提出汛期提前或者延长以及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建议 |
|
||
负责防汛抢险演练和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抗洪抢险工作 |
|
||
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
|
||
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和应急度汛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安排建议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
|
||
组织全市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
|
||
5 |
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施,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
负责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
|
||
负责监督农村水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 |
|
||
负责农村水电增效扩容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
||
6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组织拟订节水用水政策 |
|
组织编制全市用水定额标准 |
|
||
组织制定节水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
|
||
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
||
7 |
负责全市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
拟定全市城镇供水基础设施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
|
负责城镇供水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
|
||
负责监督城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 |
|
||
8 |
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岸线、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和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审核划定市级河道管理范围 |
|
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及其水闸等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
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 |
|
||
|
|
||
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
|
||
负责河道治理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的实施和管理 |
|
||
负责监督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按权限实施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其中,按照法律应由市政府批准的,组织实施审查) |
|
||
9 |
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
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规划工作 |
|
||
负责、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
|
||
10 |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组织征收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负责实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 |
|
||
负责组织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 |
|
||
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监测、调查与结果公告 |
|
||
11 |
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 |
|
负责实施、监督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
|
||
负责监督全市渠道、水塘、山塘的建设和管理 |
|
||
负责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
||
12 |
负责水利行业固有资产监管工作,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水利经济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全市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
|
开展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
|
||
负责对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
|
||
指导全市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
|
||
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
|
||
负责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 |
|
||
13 |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承担跨各乡镇水事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负责全市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
|
负责协调跨各乡镇重大水事纠纷调查处理 |
|
||
组织开展对中小型水库及山塘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
||
14 |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
负责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利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
|
负责水利行业队伍能力建设 |
|
||
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市级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
|
||
15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
二、汨罗市水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河道 采砂 |
市水 务局 |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3、《湖南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试行)》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价款,颁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施河道砂石开采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会签 |
|||
市财 政局 |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
|||
市公 安局 |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2 |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
市水 务局 |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环 保局 |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
|||
3 |
拟定水功能区划 |
市水 务局 |
1、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环 保局 |
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
|||
4 |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
市水 务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环 保局 |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市水务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
|||
5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市水 务局 |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
市环 保局 |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6 |
防汛应急管理 |
市水 务局 |
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收集雨情,提供水情、洪水预报;根据调度方案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市委 宣传部 |
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防汛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
|||
市发 改局 |
负责做好防洪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
|||
市工 信局 |
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的药品、医疗器材供应工作;保证防汛通信畅通;组织、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洪保安、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紧急情况时,组织防汛抢险后备队 |
|||
市财 政局 |
负责安排防汛抗洪经费预算;协同市防指成员单位向省直相关部门申请、争取特大防汛抗洪转移支付资金;会同市防指成员单位提出防汛抗洪经费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
|||
6 |
防汛应急管理 |
市民 政局 |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洪排涝工程征地、抢险用地等保障工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
|||
市建 设局 |
负责做好市中心城区的防洪保安工作;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做好本系统防汛抢险队组织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提供交通运输车(船)为抢险救灾服务;负责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协同做好防汛抢险特别通行证的发放工作 |
|||
市农办 |
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 |
|||
市教 育局 |
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汛抗灾做好防洪安全工作,落实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等措施 |
|||
市卫 生局 |
制定和落实灾区疾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大洪水后向灾区派遣疫病防治队和医疗队;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所需医药器械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
|||
6 |
防汛应急管理 |
市安 监局 |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灾措施,指导督促乡镇、办事处做好尾砂(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市生 资公司 |
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调运,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
|||
市气 象局 |
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
|||
国网汨罗供电分公司 |
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用电;负责分蓄洪区电力线路保安及分洪后灾区的电力恢复工作 |
|||
市公 安局 |
组织、指导灾区公安部门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灾区抗灾抢险秩序;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
|||
市人 武部 |
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灾任务;负责协调援临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
|||
市应 急办 |
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有关工作;负责审查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
7 |
抗旱应急管理 |
市水 务局 |
负责抗旱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市农办 |
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收集和上报,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制定灾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
|||
市委 宣传部 |
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抗旱救灾等情况,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
|||
市发 改局 |
负责做好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抗旱规划编制和抗旱应急水源、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
|||
市教 育局 市司 法局 市安 监局 市建 设局 |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布置的紧急抗旱任务 |
|||
市工 信局 |
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
|||
市公 安局 |
负责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抗旱救灾工作秩序;组织、指导公安和消防部门应急送水,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
|||
市民 政局 |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与市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协调工作 |
|||
7 |
抗旱应急管理 |
市财 政局 |
联合市防指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资金;由市防办提出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抗旱征地、抗旱救灾用地等保障工作 |
|||
市环 保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障抗旱救灾所需运力资源 |
|||
市林 业局 |
负责林区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
|||
市卫 生局 |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
|||
市供 销联社 |
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
|||
团市委 |
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
|||
市红 十字会 |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救灾、救护和救助等工作,组织社会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
|||
市气 象局 |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等相关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
|||
移动 公司 |
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通信信息;落实抗旱救灾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
|||
电信 公司 |
||||
市邮 政局 |
||||
7 |
抗旱应急管理 |
市人 武部 |
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官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负责协调援临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武警汨罗中队 |
||||
8 |
供水事故应急管理 |
市水 务局 |
负责市中心城区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的物资、人员的组织,指导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 |
《汨罗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市建 设局 |
配合市水务局做好城市供水应急的组织工作,指导区域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 |
|||
市卫 生局 |
负责城市供水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测;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
|||
市公 安局 |
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 |
|||
市财 政局 |
负责筹措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
|||
市安 监局 |
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
|||
市人 社局 |
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
|||
8 |
供水事故应急管理 |
市民 政局 |
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组织、接受、指导救灾捐赠 |
《汨罗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市环 保局 |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
|||
市总 工会 |
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
|||
国网汨罗供电分公司 |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 |
|||
市消 防大队 |
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
|||
武警汨罗中队 |
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
|||
市委 宣传部 |
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
|||
市自来水公司及供水企业 |
负责市中心城区供水应急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相关单位、乡镇供水应急抢修工作 |
|||
9 |
供水水质监测 |
市水 务局 |
负责全市城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卫 生局 |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三、汨罗市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水务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水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5、市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市级批复的规划范围内,且由市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做好辖区内水工程建设(包括上级审批项目)规划同意书签署的后续监管。
对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务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务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水务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对水工程属地水务局的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水务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驻市水务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水务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市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2、对水务局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实施规范性、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存在问题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我市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针对水务局执法单位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水务局执法单位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水务局执法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相关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水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水行政执法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水务局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流程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我市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2、针对水务局执法单位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水政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对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相关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系统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水务局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水土保持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含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局。
三、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水保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2、针对水土保持(水行政执法单位)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水土保持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水土保持局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针对水土保持局
要求水土保持局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县市区水务局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调度,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
2、汨罗市防指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汨罗市防指制定、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防汛办、系统所辖各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监督管理防汛系列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蓄洪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2、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对非水务局管理的电站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2)洪水预报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水库放水预警发布情况;
(5)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及备用电源的维修养护;
(6)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每年对非水务局管理的电站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汨罗市防指及防汛办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岳阳市防指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防汛办负责对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2、汨罗市防指及防汛办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抽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7、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8、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9、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汨罗市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2~3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汨罗市防指及防汛办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防汛办。
4、汇总报告。汨罗市防汛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汨罗市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汨罗市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汨罗市防汛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监督管理。
水务局具体负责其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和相关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土地征用、环评、水保等相应前置条件;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2、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3、组织项目法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市水务局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每年安排当年计划10%左右的项目进行抽查。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乡镇水管站和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水务局和项目法人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岳阳市水务局。并及时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一般每年抽查不少于1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市级水利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市级自评和省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将审核汇总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市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岳阳市水务局审定。同时根据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六、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务局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和绩效复评工作。
水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规划的编制、有偿出让和行政许可,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2、是否按照采砂许可的范围,方式,规模,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3、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4、是否有投诉、举报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不定期巡查。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申报岳阳市水务局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处理,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按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水利系统各科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水利系统相关科室、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半年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局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和局相关科室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局属各单位及局相关科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2、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市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水利施工单位的资质申请、资质延期申请严格按要求审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2、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4、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水务局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水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水务局可建议上级水务局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务局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务局和省水利厅或告知相关部门。
(十二)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审批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水利工程项目法。
三、监督检查内容
水务局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5、查阅水务局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六、监督检查程序
水务局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检查水务局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5、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3、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6、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主管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供水项目法人,水厂负责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市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市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五)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
三、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乡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随机抽取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量水台帐资料;
3、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管站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当地水管站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翻阅台帐、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6、比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系数测算成果值和目标值,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经费保障不到位、量水设施建设不及时、台帐记录不规范等,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3、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水利建设工作考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十六)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
监 督 检 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市级监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水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对有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者的处理,可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责令辞去职务;
(6)免职;
(7)辞退;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十七)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其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农村水电站。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2、对乡镇水管站
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机构是否设立,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2、对乡镇水管站
要求各水管站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管站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管站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说明:现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果水电站业主不按相关规定整改,没有有效的处理手段。
(十八)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市水务局主要行使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水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1、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2、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3、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4、涉及跨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5、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批转的违法案件;
6、市水务局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二、大案件报告程序
水务局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岳阳市水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查处以查办分离的原则督办。
对于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必要时成立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四、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地方水务局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监督范围。
(1)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总库容10万m3(含)以下的山塘水库、堰坝等工程;
(2)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
(3)装机流量10 m3/s以下或装机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
(4)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5)引水流量10 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
(6)市级监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
(7)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
监 督 检 查
水务局和其它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堤防、水闸工程及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省、市级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及一般堤防和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市级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2、对三级以上堤防、大中型水闸和一般堤防、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务局负责复查考核,涉及到乡镇的工程水管站参与考核。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全市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三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一般堤防和水闸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相关考核办法,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乡镇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市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二十一)汨罗市水务局执行水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范围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确保行政处罚量罚适当,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汨罗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务和供水用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本局水政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由本局水土保持机构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行政处罚案件。
汨罗市水务局对本局水政监察机构或承办水行政处罚案件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量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量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学习培训
第六条: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水利等方面的基础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范规程,强化执法技能,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第七条:学习、培训工作与日常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案件审理工作相结合,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做到学以致用。
第八条: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提倡和鼓励执法人员自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九条:受委托单位每年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或兼职水政监察人员集中培训1—2次。
专职执法人员日常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执法人员还应通过自学来不断提升业务素养。
由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局组织的培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
第三章 案件处理
第十条:案件处理以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及时为原则。汨罗市水务局设立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热线电话:0730-3766026。
第十一条:接到举报时,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问明举报者是否需要答复,如需要答复,记录举报者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按要求填写举报处理单,做到正确无误,并立即传递给领导或相关部门处理。
案件接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及转来部门;遇紧急情况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答复举报人及转来部门。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也要答复说明原因,征得对方理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视案情,符合立案条件的,1周内呈报立案,按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至结案;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2周内呈报结案,或以当事人整改情况定。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装订卷宗并移交归档。
第四章 案件决定
第十四条: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依照《汨罗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程序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量罚必须依照《汨罗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细则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案件的范围:
1、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
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3、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局长或主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局案件审查小组人员由分管局长、承办该案委托组织负责人、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并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十九条: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的;
2、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3、行政处罚涉及影响巨大的。
第二十条: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提议并主持,先由承办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认定,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会议记录》,附入案卷作为案件档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应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较轻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4、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决定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的,由分管局长做出定案决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由局长做出定案决定。
第二十三条: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案情发生重大变化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须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五章 行政执法回访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确保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努力提高行业水平和执法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回访的对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回访的内容:
1、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是否示证执法。
2、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不文明、不廉洁和执法违法的行为。
3、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是否满意。
4、对执法工作是否有其他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回访由局执法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在行政执法回访过程中,要做好对当事人的服务工作,对当事人提出来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水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制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为本局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及具有水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汨罗市水务局对所属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局执法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法制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1、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提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拟定本局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依法纠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
4、监督本局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向被检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征询意见表》或《整改意见书》。
6、负责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文件、资料,查询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3、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4、行政执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事前监督。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事中监督。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严格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
3、事后监督。通过来信、来访、申述、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许可行为等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执法监督中发现需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按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作为,既包括故意过错,也包括过失过错。
第三十九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责任自负和责任与处分适应的原则。
第四十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执法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也应该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事实清楚、准确的前提下,由于批准人原因导致过错,应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责。
由于事实虚假,批准时无法发现的,批准人不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责。
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人应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办人对自己应当调查核验的事实未经调查或者调查不清、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而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负责审核(初审)的人员,对审核事项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本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承办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对决定事项的后果负全部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造成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产生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本规定予以追究:
1、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3、法律依据引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
4、工作马虎,导致事实调查不清、证据失实的;
5、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
6、出具虚假证明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违法行为人说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循私舞弊的,或索贿、受贿的;
8、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9、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接受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收受礼品的;
11、执法不规范、不正确导致被上级机关纠正、撤销、变更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
12、在办证、办照等工作中有拖拉、推诿、故意刁难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管理不严、整改不力,执法水平低下,执法过错事件屡有发生,情节严重的;
14、有其他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四十七条:发现过错应及时处理,由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在调查核实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并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当事人可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标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具体处罚的数额结合违法行为对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和管理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十二条:量罚时可考虑当事人整改的积极性,整改及时、彻底且管理措施到位有效的,可按照下一级的量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经多次宣传教育,仍不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出现或者加重的,可按照上一级的量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准。具体应用问题,由汨罗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汨罗市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发布水文 情报预报 |
发布全市水文测站收集到的降水量信息 |
市防 汛办 |
07305240971 |
2 |
河道保洁 |
指导开展主要河流市区段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水面日常垃圾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 |
水政大队 |
07305234006 |
3 |
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 |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07305234006 |
4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
水电总站 |
07305233155 |
5 |
水法制宣传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水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
水政 水土保持局 |
07305234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