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6-30

中国公民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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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1.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http://www.100ksw.com/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就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须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二)处罚 
违反《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