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并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及配套制度,制定中介超市业务流程;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服务信用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市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建设和维护全市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等数据库;制定全市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市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对已入驻但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时通知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至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八条 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共享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信息,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营和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凡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如需补正材料的,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及时开展复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变更。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因行政管理工作需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出申请,并填报和提交服务内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采购信息。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资格)要求等相关内容。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确认选取时间并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发布采购公告。
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满足报名条件,且无下列应当回避情形的,可在报名截止日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报名申请: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采用竞价选取、择优选取、随机选取、直接选取等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财政性资金项目采用直接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各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和细化。
第十七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介服务合同在中介超市备案并公示,依法应当保密及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要求不予备案和公示的除外。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共享,建立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实现全市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联享、守信联奖、失信联惩。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组织项目业主按照客观公平、“一事一评”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开展满意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四)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六)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出具虚假服务成果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五)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索、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二十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擅自将中介超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营,或由第三方支付费用聘请运营人员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要求等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实施要求 |
1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
申请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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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申请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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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资本验资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8〕2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注册资本,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安全评估报告 |
爆破作业项目审批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烟火燃放场地安全评估报告 |
烟火晚会烟火燃放许可 |
市公安局 |
《大型烟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节地评估报告编制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5〕1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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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审核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4 |
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供地许可(协议出让)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平面位置(布置)图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4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临时用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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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勘测定界图 |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审核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17 |
地形图 |
临时用地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宗地界址图 |
供地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19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2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制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2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测绘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核查 |
25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26 |
地价评估 |
供地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续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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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转让、出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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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计划书编制 |
临时用地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交通影响评估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30 |
规划技术论证、日照分析复核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 |
31 |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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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筑定位红线图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33 |
工程竣工测量 |
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用地核验核查)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 |
34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申请人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
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36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7 |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交通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
38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市交通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编制 |
39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公路(桥梁)范围内建设施工审批 |
市交通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0 |
公路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交通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行业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
41 |
项目交工验收前的验证性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42 |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测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43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4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5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编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7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8 |
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市卫健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9 |
考古勘探发掘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市文旅 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土地出让方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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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及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文旅 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评估、评审 |
51 |
出具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检验,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2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证明 |
企业核准登记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
审批部门委托相应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
54 |
资产验资 |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核准 |
市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5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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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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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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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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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9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0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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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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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3 |
占用跨县市区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资政〔1995〕45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6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权限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1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2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权限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权限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6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新报批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技术单位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8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
市生态 环境局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9〕1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9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300—500公顷) |
市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0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
通航安全及通航条件许可 |
市地方 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 |
审批单位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 |
81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地方 海事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82 |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地方 海事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咨询 |
83 |
施工图审查咨询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地方 海事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咨询 |
84 |
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地方 海事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审批单位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审查咨询 |
85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地方 海事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86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市金融办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7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市金融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8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市金融办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9 |
典当公司设立和变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市金融办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2012〕423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0 |
人防工程设计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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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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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市人防办 |
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国家人防办等2部门《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备注:1.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的事项,按照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的有关要求实施。
2.《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岳政发〔2017〕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清单一目录”的通知》(岳政发〔2017〕17号)中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1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决定》(岳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