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汨市监案处字〔2021〕9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2-0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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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21〕9号

当事人:汨罗市**镇老桃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桃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

2020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购进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抽取食品进行检验。11月19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内有附件抽样单电子版、监督抽检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090622027),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测试项目:毒死蜱,检测方法:NY/T761-2008,单位:mg/kg,技术要求:≤0.05,方法检出限:0.01,测试结果:0.11,单项判定:不符合。2020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009062202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从汨罗市**蔬菜店购进12.4斤“芹菜”,进货价每斤2.5元,购进金额共计31元。截止11月19日9时47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该批次“芹菜”已无库存。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芹菜”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并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不知道该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0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009062202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

证据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090622027)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芹菜”的已无库存情况;

证据六、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其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确认无误,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0年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案听字〔20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其采购的上述“芹菜”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及进货票据,且不知道该批“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