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汨市监办发【2020】16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一、三中队、相关股室:
为贯彻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迎国庆、保平安、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落实省食安委办公室等 7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0—2021年)》要求,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局决定开展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此次整治行动,以查处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调制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普通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1、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的行为,或者跨境电商产品二次销售的行为;
3、严厉查处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调制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4、严厉查处非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冒称特殊食品销售的行为和其他涉及食品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等行为;
5、严厉查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6、严厉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取得含特殊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加大对食品经营者资质的监管。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必须取得经营项目含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的特殊食品相符。
(三)加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四)加大食品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母婴店、商超、药店、直销店、专卖店、会议营销店、旅游购物店、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体验)店、医疗机构周边的食品经营店等为重点,对食品经营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其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和条件。特殊食品应当实行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应当分别设立醒目提示牌,注明“XXXX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字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经营者应保持经营设备设施、经营场所环境清洁。
(五)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明显,并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
四、任务分工
成立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组,副局长朱征兵任组长,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协调股、执法一、三中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统筹、协调市局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职责,组织开展全市督查指导,收集汇总综合性材料和信息,以及负责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负责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食品安全协调股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食品与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执法一、三中队负责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中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专项整治案件督查督办、协调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 10月 20日前,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 10月20日至 2020年 11月,开展集中整治和科普宣传,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 11中下旬至 12月 4日,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落实辖区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此次专项整治要把查办案件成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本着依法、及时、从严的原则,集中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突破性的案件。要紧盯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违法线索,追根溯源,查上游、找窝点,强化源头治理。对群众投诉举报较多,发案率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制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加大对特殊食品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微信平台、网络专栏等新型媒体,通过发布消费提示、讲解常见欺诈套路及防范指南、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标签标识、功能作用等消费常识,宣讲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的区别,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理性消费特殊食品,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机构要深入基层,结合重大节日保障和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工作,总结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经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请各机构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于2020年12月4日前报送至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整治情况统计表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生产环节 |
经营环节 |
特殊食品 |
合计数 |
|
主 体 自 查 情 况 |
1 |
提交自查报告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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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查发现问题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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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改问题 |
个 |
||||||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
4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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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问题数 |
个 |
||||||
6 |
其中 |
未设专区专柜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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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混放销售 |
家 |
||||||
8 |
虚假宣传 |
家 |
||||||
9 |
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消费提示 |
家 |
||||||
10 |
责令整改 |
家 |
||||||
案 件 查 办 情 况 |
11 |
立案查处 |
件 |
|||||
12 |
罚没款 |
万 |
||||||
12 |
责令停产停业 |
家 |
||||||
14 |
吊销许可证 |
件 |
||||||
15 |
取缔无证单位 |
家 |
||||||
16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件 |
||||||
其 他 情 况 |
17 |
发布典型案例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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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督促检查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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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发布新闻信息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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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现场宣传培训活动 |
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