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20〕167号
当事人:汨罗市*来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生活杂品、国产卷烟零售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7月22日,本局委托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芝麻(型号规格:散装,购进日期/批号2020/7/11)抽样检验,2020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0070837001),检测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单位:mg/g 技术要求:≤3 方法检出限:0.018 检出结果7.1 单项判定:不符合 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立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31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采购生芝麻50斤,进货价格6.3元/斤,销售价格7.5元/斤,利润为1.2元/斤。截止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5元,获利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0年7月22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共2页),证明抽样情况;
证据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各一份(共8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五:《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2页),证明已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8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芝麻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七: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芝麻的进货来源、数量及获利6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充分发表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芝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获利60元即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二)“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清理整顿、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罚款994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