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汨市监案处字〔2020〕30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9-1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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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20〕308号

当事人:汨罗市**镇**路小学食堂

经营场所:汨罗市**镇******

经营者:许*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汨罗市******

2020年8月7日,本局收到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0J0130),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酸”不符合SB/T10337-2012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0日从汨罗市周*南杂调料经营部处购进“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共10瓶,进价2瓶,进价金额共20元。截止2020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该批次“溢品鲜长沙白醋”已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溢品鲜长沙白醋”的进货台帐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不知道该批次“溢品鲜长沙白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0年8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汨市监归检果告字〔2020〕5号)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NO:2020J0130),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NO:2020J0130)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溢品鲜长沙白醋”的库存情况;

证据五:《进货票据》1份和《验收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食堂内“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供货者周*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及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且确认无异议,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0年9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案告字〔2020〕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其采购的“溢品鲜长沙白醋”(食品批号:2020.02.22)的进货台帐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不知道该批“溢品鲜长沙白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