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汨卫医罚〔2022〕009号)
来源: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2-04-1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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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卫医罚〔2022009

当事人:汨罗市**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681********0018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 

2022 年 03月15日,我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汨罗市***卫生院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2020年8月份执业医师任**为患者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中,盐酸哌替啶注射液超过最大用量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复印资料10份。

当事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汨罗支行,账号:1907060829024968965,开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