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2018
当事人:汨罗市**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 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681********6011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