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2010
当事人:汨罗市***镇***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负责人:吴**
身份证号码:430681********6417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本局于2022年3月24日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