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2011)
来源: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2-03-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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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02011

当事人:汨罗市***镇***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负责人:仇**

身份证号码:430681********1439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

本局于2022年3月2日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