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卫公罚〔2022〕002号
当事人:汨罗市美伊康美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IMA4*******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路**街
法定代表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681********7942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路**街
2022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岳阳市汨罗市***路汨罗市美伊康美容店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按照卫生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并擅自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现场拍摄照片3张;4、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汨罗支行,账号:1***6082902496****,开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