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卫公罚〔2022〕001号
当事人:汨罗市柒云鼎歌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7*******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路****街
法定代表人:向*
身份证号码:430681********551X
联系电话:184********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路****街
2021年11月11日20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汨罗市***路****街东方置业7栋柒云鼎歌厅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未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2021年12月9日19时09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监督检查时,该场所仍未设立专用清洗消毒间。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3、询问笔录1份;4、现场拍摄照片9张;5、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汨罗支行,账号:1****08290249****,开户名: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