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转报类事项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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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编办 意见 法制办意见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第四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市级、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保留 同意  
2 排污许可证核发(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   《岳阳市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岳政发〔2010〕26号)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发放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换发、注销、暂扣和吊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换发、注销、暂扣和吊销由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市级环保局 保留 同意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分级审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等对环境可能造成较重或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非本县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级、省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保留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