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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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编办意见 法制办意见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频证 行政确认 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保留 同意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保留 同意  
3 农民负担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令[1991]92号 《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国务院令[1991]92号 《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保留 同意  
4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十八)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保留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