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水务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 意见 |
法制办 意见 |
1 |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水务局 | 保留 | 同意 | ||
2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市水务局 | 保留 | 同意 | ||
3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等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市水务局 | 保留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