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移民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6-26 00:00
汨罗市移民局行政权力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意见 |
法制办意见 |
1 |
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根据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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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根据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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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根据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在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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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组织和个人违规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根据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库区或者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移民管理、财政等部门侵占、截留、滞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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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令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等行为限期改正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根据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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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监督 |
行政检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
市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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