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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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编办

意见

法制办意见
1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2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5号令)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4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4号)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④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二)有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受术者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证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5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6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7 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8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2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13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14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新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新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5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4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16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新增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7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款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  
19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20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增 同意  
21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令第8号公布)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留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