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编办意见 | 法制办意见 |
1 | 病残儿鉴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第五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小组)。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新增 | 同意 | ||
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第五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小组)。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加盖公章,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新增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