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统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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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协调、组织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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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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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测,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
承担社会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数据(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收集、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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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指标(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服务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标)的统计数据,承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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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经济、社会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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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粮食生产统计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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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牵头组织实施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普(调)查;审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
根据国家普查任务,拟订普查计划(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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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各单位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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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管理、公布和出版市域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承担通过统计出版物(月报、统计资料、统计年鉴)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向市委、市政府社会报告和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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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推进 统计信息化建设 |
建立健全全市统计系统信息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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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全市统计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和统计数据处理统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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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本市统计从业资格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
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宣传、报名,组织考试及考前培训,并代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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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初级、中级、高级统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的宣传、报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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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业务指导。 |
承担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业务检查指导,夯实各级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基层统计基础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级统计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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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汨罗市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三、汨罗市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统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范围
(一)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
(三)未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
(六)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七)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八)调查对象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十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三)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十四)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
二、其中列入重大案件范围和报告程序
(一)重大案件范围
1、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2、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4、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5、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6、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汨罗市统计局在发现统计违法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岳阳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流程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以汨罗市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送汨罗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相关单位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统计局2010年5月印发的《湖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作为全市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在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平差、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检查事项如下: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调查制度、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经常性稽查:根据年度稽查计划,结合相关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开展稽查工作。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相关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3、巡查:根据年度计划,针对乡镇(街道)、部门及重点企业和社区开展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统计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根据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是否主动消减违法危害结果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汨罗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政务信息公开服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统计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它政务信息。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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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资料服务 |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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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咨询服务 |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开展咨询活动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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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人员培训咨询服务 |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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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申诉咨询服务 |
受理社会公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申诉,并按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处理;及时答复社会公众有关统计法律方面的咨询。 |
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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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统计数据证明 |
为农业企业申报湖南省、岳阳市等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工作,出具申报企业销售额、销售产量等指标数据证明。 |
业务 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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