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岳阳市、汨罗市有关项目审批、物价管理、金融服务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岳阳市、汨罗市有关项目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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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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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岳阳市、汨罗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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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措施和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专项计划的编制,组织拟订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参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协调和平衡各项社会事业(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民宗事务、民政、人民团体)的专项计划、年度计划 |
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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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措施,衔接平衡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劳动和社会保障、民宗事务、民政、人民团体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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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建议和工作思路,撰写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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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信、国土、规划等部门组织的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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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配套政策、实施意见,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协调、试点、指导等工作 |
拟订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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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协调、试点、指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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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年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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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
承担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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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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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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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县级核准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后建穿跨越施工作业、限制性工程和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作业,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等行政许可 |
核准企业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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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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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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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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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后建穿跨越施工作业、限制性工程和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作业等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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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等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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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和审查 |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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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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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内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
负责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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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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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投资导向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预测分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 |
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投资导向以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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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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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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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投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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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定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节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考核及综合竣工验收、后评价;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概算的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和工程概算的审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法行为的处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年度计划、节点计划。负责每月督查通报、年底考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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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变更、验收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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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预可研)论证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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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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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事项监管等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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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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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
负责提出全市能源、节能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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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核准审核,申报和安排能源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拟订节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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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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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和申报服务业建设项目,提出引导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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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导和综合协调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工作 |
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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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基础设施领域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工作,具体负责方案审核、过程监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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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用能计划;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参与拟订能源应急保障和节约政策,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洁能源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储备工作;牵头开展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中长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建议,负责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
拟定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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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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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能源应急保障和节约政策,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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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机动车清洁能源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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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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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含燃料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热电联产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和协调重要能源资源的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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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提出全市中长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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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 |
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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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国家、省、岳阳市级审批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牵头组织省、岳阳市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 |
承担全市国批、省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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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岳阳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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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订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服务,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考核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调研及信息工作 |
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承担全市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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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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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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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调研及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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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稽察国家、省、岳阳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 |
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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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稽察监督,承担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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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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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出直接融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拟订企业上市挂牌政策,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拟挂牌、上市企业历史产权确认的审核转报;负责企业债券审核、转报和监督管理;负责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报备和监督管理 |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的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引导全社会资金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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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组织企业上市、挂牌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推荐等工作,负责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产权确认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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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企业债券审核、转报和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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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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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创投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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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提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建立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汨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负责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工作;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发展 |
指导和推进全市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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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在临金融机构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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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市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在临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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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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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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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 |
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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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产业发展导向和空间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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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目标和政策,负责限上外资项目的审核转报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目标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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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限上工业、外资项目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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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申报以及外资项目国产设备退税和进口设备免税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申报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承担全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核、申报以及外资项目国产设备退税和进口设备免税审核转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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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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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申报引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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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与工业领域相关专项整顿工作 |
参与全市工业领域相关专项整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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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组织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新农村规划建设;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审核上报农、林、水等基本建设项目 |
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等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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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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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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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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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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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上报农、林、水基本建设项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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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制定服务业和十大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服务业和十大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牵头十大产业发展的推进和考核工作 |
牵头协调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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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现代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推进十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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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服务业重大项目和上级引导资金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和审核工作 |
负责审核上报服务业项目;组织省、岳阳市及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上级拨付的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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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与审核,履行服务业发展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乡镇(街道)服务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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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重点服务业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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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相关工作 |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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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
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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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指导实施中央及省、岳阳市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指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相关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建议;制定管理权限以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负责定价过程中成本监审等相关法定程序的实施 |
组织实施中央及省、岳阳市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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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相关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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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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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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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价调基金征管的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价调基金征收计划;负责全市价调基金征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调基金减征、缓征、免征的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申请用款单位项目的前期论证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全市价调基金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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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指导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核准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的发放,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期验审工作 |
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承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成本监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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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审及定期验审工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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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开展全市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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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办学校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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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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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负责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负责开展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和分析工作 |
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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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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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本市工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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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负责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拟订有关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意见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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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实施全市的价格专项检查并收集价格专项检查的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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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价格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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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价格违法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执行案审委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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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档案文书工作,完善案卷规范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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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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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承担价格社会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价格公共服务、价格举报、明码标价、价格和收费公示、价格诚信建设等工作 |
组织开展“5·1”《价格法》宣传活动,参与“3·15”等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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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活动,如价格服务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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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和乡镇(街道、社区)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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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查处价格投诉举报,价格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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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明码标价规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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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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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负担、企业减负等检查工作,参与相关部门资格核准、信用评比、考核等涉及价格行为的审核、检查工作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负担、企业负担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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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核中的价格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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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经济咨询机构进行信用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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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价格行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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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涉案(涉税、涉纪)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正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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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物品的价格或价格行为进行鉴定、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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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价格管理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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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争议的复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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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及案例 |
1 |
规划编制 |
市发 改局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
“十二五”规划编制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市发改局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市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市发改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
其他有关部门 |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改局意见。参与会签由市发改局牵头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市发改局联合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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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市发 改局 |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对涉及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 |
其他有关部门 |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市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对涉及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局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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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耕还林 |
市发 改局 |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 |
市财 政局 |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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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 业局 |
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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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 业局 |
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业和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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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 土局 |
参与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退耕还林范围落实到国土利用现状图;负责全省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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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 改局 |
负责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市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市发改局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节能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年第6号 |
其他相关部门 |
对本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省发改委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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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管理 |
市发 改局 |
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
国家考核组对省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时,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市工信局提供工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市建设局负责提供我省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全省交通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市政府办负责提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
市工 信局 |
负责全市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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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 设局 |
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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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
负责全市交通领域节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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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共机构 节能办 |
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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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监察执法 |
市发 改局 |
对全市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关于同意设立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的函》(湘编办函[2011]144号);3、《关于将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为湖南省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函》(湘编办函[2011]143号) |
市工 信局 |
受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上接受省发改委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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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建设、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办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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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市发 改局 |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 |
市财 政局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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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 设局 |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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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 计局 |
负责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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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投标活动监管 |
市发 改局 |
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市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市建 设局 |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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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 通局 |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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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 务局 |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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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 生局 |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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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反垄断执法 |
市发 改局 |
根据上级发改部门的授权,负责对以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与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年,****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4日、8月18日参加在**市**酒店举行的行业聚会,与同行业***、***企业商讨调整***产品价格等事宜,并于会后协同其他企业上调了***产品价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
市工 商局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三、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
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湖南省价格条例》、《岳阳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行为;
4.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所辖区域内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负担、社保等检查行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三)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企业投资项目事项监管
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评价考核内容
1.工业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情况;
2.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相关约定情况是否执行到位;
3.相关政府批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评价考核指标
事后一次性监管:根据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市发改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价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以下方式开展考评:
1.对建设用地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3.根据审查和查验情况签署评价意见。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项目综合评价考核申请,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填写《汨罗市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表》,报市发改局;
(二)根据《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工信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评价考核。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成员在《汨罗市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市发改局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
(二)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发改局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评价考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事项监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主体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规范组织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节点计划完成;
(三)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及工程变更是否及时报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定期督查:每月对节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督查,年底进行考核。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及时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工程变更、项目调整等事宜进行督查和审批。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工程管理、资金使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计划督查:年初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节点计划,每月28日前,各项目单位上报进度情况,并进行每月通报;下年度一月初,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性督查: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专项抽查:通知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驻;查阅台帐、实地踏勘、询问情况;提出督查报告,反馈或上报结果。
(三)工程变更、调整督查: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局提出工程变更或项目调整申请,市发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同意变更或调整的,按《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不同意的按原设计实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一次,通报有关情况,集体讨论重大变更事项,如同意,通知业主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节点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不能完成全年计划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单位,根据其性质、数量大小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或纪检等部门作出相应的通报、追责等处理。
(四)重大项目事项监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健全重大项目稽察制度,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湘政办发〔2001〕39号),结合汨罗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汨罗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或者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省、岳阳市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企业项目;
(三)其他需要稽察的重大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规划执行、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资金管理、使用及概算控制等情况;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五)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项目审批、工程、财务等文件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改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
(二)发改局根据年度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两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原则上每季度稽察一次,稽察前提前五天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以持稽察通知文件直接实施稽察;
(三)稽察人员对被稽察单位实施稽察;
(四)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形成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内容。被稽察单位应当对问题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稽察组的稽察报告应当事先征求被稽察对象的意见,被稽察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如逾期未提交视为同意。发改局对稽察组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稽察报告送达被稽察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稽察中认定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稽察组可以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二)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发改局视情况组织复查;
(三)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改局应当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以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复杂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汨罗市发改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局案审组)初审后,提交汨罗市发改局价格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委)审查,其余案件由局案审组审理后,提交汨罗市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行政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将处罚结果通报汨罗市发改局。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阶段
1.市发改局监督检查分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检查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市发改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指定2名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应予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汨罗市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汨罗市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价格机构负责人批准。
3.批准。汨罗市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
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或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汨罗市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950号)及规定分级审理、审查。根据审查后的决定,制作并送达《检查情况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将已制作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汨罗市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审核。
2.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审核。汨罗市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市发改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
3.法制审核。市发改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汨罗市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4.批准。汨罗市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汨罗市发改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价格执法情况进行事中监管,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湘价检[2010]180号)的规定处理。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价格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等情形进行区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应当处或并处罚款以及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有无违法所得或影响等因素,来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标准以及罚款上下限。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并提交局价格违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四、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汨罗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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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 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节能宣传与推广 |
组织我市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编制并发布《湖南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
节能监察中心 |
5174322 |
2 |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法规咨询 |
收集整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服务 |
投资股 |
5170195 |
3 |
招标信息发布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 |
招投标办 |
5244085 |
4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及时公布我省稻谷、生猪成本价格指数和常用消费品生产、加工、流通成本,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
价格 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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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和收费公示 |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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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价格宣传 |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收费 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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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 |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12358 |
8 |
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
对涉企收费实施项目清单制度管理,在市发改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涉企收费的执收部门、收费项目、项目级别、依据文件等内容,加强对收费的动态监管。规定凡是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收费 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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