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房产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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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房产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房产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政策研究、行业指导;承担有关建设房产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贯彻执行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房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咨询、清理和汇编工作

 

拟订全市房产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

 

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政策研究、行业指导

 

承担有关房产方面地方性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落实私房政策

 

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 

 

批准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管理

 

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办法、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主要事项备案

 

参与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对有关验收报告文件的备案

 

管理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

 

配合商品房价格备案

 

3

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批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信用档案

 

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对其进行培训

 

物业招投标备案

 

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指导物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使用办理

 

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自治管理

 

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4

负责房屋登记、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对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负责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对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审核房产测绘成果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5

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  

 

监督检查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安全检查  

 

采取强制措施修缮治理危险房屋  

 

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6

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设备案、变更备案,并公示备案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备案情况给有关部门  

 

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和管理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

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

指导全市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 

 

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牵头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巡查、督查、检查和评优表彰

 

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负责住房保障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  

 

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建设  

 

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督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受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的异议  

 

确定、公开配租方案、轮候期及轮候顺序  

 

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  

 

以新建和收购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以多种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负责普通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高租金、依约要求退回廉租房

 

7

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

会同民政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跟踪复核  

 

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诚信制度  

 

负责直管公房的修缮、经营和保值增值,收取直管公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备案  

 

审批调换、维修养护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装修公共租赁住房  

 

核准保障对象的续租申请  

 

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  

 

核实、处理住房保障管理中举报和投诉  

 

维修养护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  

 

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优先对象范围和优先安排的方法

 

8

负责白蚁防治工作 

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出具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承担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和咨询服务  

 

9

监督全市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查处违反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和审核 

 

负责查处违反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房屋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查处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10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汨罗市房产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全市

保障

性安

居工

程建

设管理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监督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6.《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11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9.《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

10.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 

1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07号)

市发

改局 

指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做好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施管理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财

政局 

会同房地产管理局按时下达中央及省、市级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市民

政局 

指导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会同公示和审核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事项,参与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1

全市

保障

性安

居工

程建

设管理

市地

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市财政局结合本地财力参与市政府负责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国发【2007】24号文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租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如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的资金;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财政局按照一定的原则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民政局对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公示和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保障对象。市财政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进行跟踪复核,给予续发或停发租赁补贴。市审计局对全程予以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审

计局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市农办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市林

业局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市监

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城市

房地

产转

让等

管理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负责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登记;批准划拨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市规划区内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市国土局申请登记,经市国土局核实,由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待该用地上建成房屋后,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出租、抵押时也应先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相应登记,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出租、抵押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3

房地

产开

发企

业资

质管理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及资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属于市房地产管理局后置许可职权事项,某企业要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市工商局在登记时需审查其是否符合该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准入进行把关,防范登记风险,所以要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意见。但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企业准入门槛放宽,市工商局无需在设立登记审查时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企业在市工商局登记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报省住建厅审核,省住建厅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市工

商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

4

房地

产开

发项

目竣

工验收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和市人防办进行验收。市规划局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用地性质等)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市质监局对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市消防支队对该项目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障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处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市人防办对该项目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包括钢筋、混泥土、防水等)和重点设施是否符合防护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项目有关的拆迁安置落实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是否落实,物业管理用房是否配置、面积是否达到要求等进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交使用

市规

划局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市建

设局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

大队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租赁价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市人

防办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5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房

地产

管理局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备案管理及物业管理的监督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3.《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某物业小区内,单位或个人未经市规划局许可,擅自增加某栋建筑层高或擅自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的,由市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但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改为其他用途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市建

设局 

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市发

改局(物价局) 

负责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办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定价监审工作 

市工

商局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市规

划局 

负责查处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 

 

三、汨罗市房产局事中事后临管制度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由市政府负总责,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二)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四)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七)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专题布置,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牵头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相关职能股室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本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业务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股室配合开展。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二)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房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房地产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房地产行业企业依据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得资质许可以后,房地产主管部门仍要不定期地进行后续监管督查。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房地产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房地产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汨罗市房产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廉租住房保障

审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房

汨罗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5229861

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汨罗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5229861

3

房屋安全鉴定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治理危险房屋

汨罗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5222337

4

白蚁预防、灭治

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汨罗市白蚁防治管理所

5222337

5

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指导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汨罗市物业管理中心

5222337

6

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汨罗市物业管理中心

5222337

7

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资金账目

汨罗市物业管理中心

5222337

8

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

汨罗市房地产测绘管理所

5222337

9

宣传房产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群众有关房产法律法规咨询

宣传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品房买卖、房屋登记等相关法律,并接受群众咨询

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522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