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农业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22-04-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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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全市农业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发展和改革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发展和改革工作

部署与组织实施农业改革试点工作

起草农业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

承担国家农业改革试验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工作的考核评价

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参与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监督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经济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农业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承办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

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农业案件查处工作,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

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配合组织实施农业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经济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实施农业行政许可工作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

提出扶持全市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3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4

拟订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粮食、经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农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4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承担市级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提出现代农业项目建设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及监管

提出市级农业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建议,指导农业系统财务管理

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提出蔬菜、水果、茶叶、蚕桑、食用菌、花卉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扶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肥料管理工作

5

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农业品牌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

6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参与制定农业产业市级地方技术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食用菌菌种的监督管理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食用菌苗种等的执法监督,组织重大案件查处

8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植物检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植物检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措施。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植物疫情;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

指导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负责植物防疫监督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9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10

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发布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指导开展国内、省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经济情况,掌握农业动态;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

承办汨罗农业信息网的管理与维护,抓好农业政务网站内容

承办农业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的工作

11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

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发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12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负责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和直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术鉴定标准

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13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组织制订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14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15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承办协调管理我市与有关地区、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指导涉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16

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专业乡镇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技能的培训

1、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2、宣传落实国家、省、岳阳市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帮助企业用好、用活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4、协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5、积极指导、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及农产品地理位置。6、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农产品基地建设。7、开展联手帮扶企业及职工培训工作。8、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协调组织蔬菜生产工作,参与组织蔬菜流通工作,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经济作物及蔬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1、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

2、拟定经济作物惠农政策资金安排。

3、负责组织经济作物及蔬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4、拟定城镇蔬菜生产、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5、负责新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

6、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

18

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和农业试验、示范、推广计划的制订与督查;负责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的管理,负责农业科普宣传工作

负责拟订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规划、实施方案、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认定条件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科普宣传、市场抽检与监管工作。

负责农业科技成的推广与应用工作。

负责水稻超级稻实验、示范与推广工作。

19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农业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野生

植物

监督

管理

工作

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在林区、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外的野生植物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如长在田埂边的野生植物。

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局

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局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旅游局

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监督

农业局

负责初级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制,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

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

食品安全监督

工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工商局

负责市场流通工作

3

农药

监管

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农业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信局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4

植物

检疫

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为防止此疫情随农作物及林木等人为传播,跨县域调运有关农作物及花卉苗木的,必须分别由市县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调运检疫证书。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水运等部门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才能收寄这些农林植物

林业局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

运输局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邮政局

地方海事部门

5

野生青蛙监督管理

工作

农业局

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现行的《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禁止出售青蛙。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青蛙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捕捉、贩卖都是违法的。可该法律分别赋予了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执法权。一只青蛙,在田里由农业部门来管,跳到山上由林业部门来管,贩卖又是工商部门管理,一只青蛙有三个部门来管。

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局

负责市场流动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三、汨罗市农业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科室站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农业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五)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局在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市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生以下情形的,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市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六)生产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七)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市县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县乡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属地管理责任。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条件具备的县级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辖区内的生产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业执法系统(包含植物检疫执法系统,下同)有若干项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植物检疫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植物检疫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包括植物检疫,下同)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农业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

(五)农业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局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话;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农业局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出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五)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食用菌种、农药、肥料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辖区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或由市农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农业部门除定期向市农业局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规章和制度规定,我市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一)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2万元(含2万元)、公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案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市农业局会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其他案件。为加强对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二)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上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来源于省、市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督办。

1.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农业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2.督办的案件,按照农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规定,可采取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二)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应当在查清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生产相关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政府领导、财政投入情况;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的落实,推进“单改双”、遏制耕地抛荒、发展适度规模种粮大户情况;粮食生产关键增产技术的落实,开展集中育秧、高产创建、控制直播、机械化服务情况;湘米产业工程的落实,开展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意见(年度发文,如2014年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全省粮食生产的意见》(湘政发〔2014〕10号))、《粮食生产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3〕90号)、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及管理方法,组织有关单位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走访、测产验收等形式,开展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全省粮食生产的意见》(湘政发〔2014〕10号)”)、“粮食生产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3〕90号)”、“水稻专业化集中育秧指导意见(《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全省水稻集中育秧的指导意见》(湘农业联〔2014〕15号))”、“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业联〔2014〕16号)”、“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工作方案(《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4〕56号)”、“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2〕131号)”等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各乡镇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落实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

1.农业部门自主申报。依据相关工作方案向省市级直接申报。

2.评议认定。省级和市级农业部门根据县市申报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议,认定项目实施资格。

3.管理验收。采取自查、互查及抽查方式对各乡镇承担项目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示范效果、测产验收、机制创新、宣传观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二)粮食生产先进乡镇的评选。

1.县市区自主申报。农业县市区向市农业局申报参加粮食生产先进县的考核评选。

2.市级推荐。市农业局根据省里所分配名额和条件,推荐本地区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

3.省级集中考核评分。按照《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要求,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从稳定扩大粮食生产面积、治理耕地抛荒、推进“单改双”、发展玉米生产、推广关键增产技术、推进高产创建和优质稻生产、落实惠农政策、创新发展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市州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进行集中综合考核评分。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各县市区粮食生产考核等次。

4.公示。考核结果在省级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

5.报省政府审定通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市粮食生产先进乡镇推荐、评选资格:截留、挪用国家种粮补贴资金的;有连片2亩以上抛荒的(被依法征用耕地除外);水稻集中育秧工作不力、出现较大问题的;10%以上双季晚稻不能在规定的安全期内齐穗的。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取消责任乡镇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和项目安排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粮食高产创建在省全年综合考核中低于60分的乡镇(《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2〕131号),将取消下年度承担相应项目的资格。

(八)耕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农业局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单位

本辖区各乡镇(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受委托机关有关委托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结合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进行;

(五)对受理的委托事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耕地质量管理情况抽查,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二)联合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耕地保护和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调查和检查。

(四)农业局土肥站对全市耕地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农业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耕地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对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对农业局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九)对农作物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依法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农作物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及草地病虫草鼠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及草地病虫鼠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信息报送情况;

(四)农作物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疫情封锁控制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等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的行为;

(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级督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查。根据农作物、牧草病虫鼠害和植物疫情,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考核。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根据《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公布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因工作不力导致病虫害和疫情扩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照《湖南省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农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2—19001)。我市所有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标准应参照执行。

一、主要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8984.html(《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二、标准规范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农业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农业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农业科学试验、示范、良种繁育和

农业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之规定,对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良种繁育,农业野生植物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繁殖、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推广及经营的团体、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展农业野生植物普查、划定农业野生植物生态群落保护区;

(二)建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业野生植物标本库、档案管理;

(三)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业野生植物开展针对性研究,有效有序进行开发利用;

(四)良种繁育、试验、示范等是否有方案、有总结,并要以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严格开展和搞好方案落实;

(五)隔离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以避免串花授粉,影响种子纯度和试验、示范结果真实性;

(六)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及科研成果申报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资质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

(二)建立保护区,划定责任区、责任人,建立专人专管制度;

(三)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制度。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察看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开展调查并撰写有关报告、整理有关材料;

(三)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程序,及时处理;

(四)讲求时效,果断迅速,以使事件不会造成危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破坏资源保护区的行为,要责令及时停止,并依法依规处罚;

(二)对实施不符合项目要求,缺乏严谨性、科学性的要责令改正,及时补救,或者重新开展项目实施;

(三)对隔离条件不符合要求,影响良种繁育质量、纯度的丘块和作物,要及时处理,防止串花授粉。

(四)对隔离条件不达要求、种子质量不达标的,不能作种子使用。

(十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教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

一、责任制度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以市、乡、村三级的农技人员为对象,建立市、乡、村三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

二、责任制度内容

农技人员的服务内容

(一)专家组服务内容:

1.宣传贯彻有关“三农”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当地制定农业发展规划、重大农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市场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等需求,研究提出本市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方案;

3.组织实施并带头开展我市农业“五新”技术(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集成推广,制定主导产业技术推广规划;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操作规程,编印技术资料和技术明白纸;

4.通过农业信息网、湘北农技之窗信息平台等,为农民提供相关科技信息,解答各种农业技术咨询;

5.培养和培训农技员、科技示范户等,解决农技员、科技示范户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

6.组织主导产业标准化示范,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范、生产模式图,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根据产品准出、市场准入等农产品监管制度的要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搞好田间生产。

(二)市级农技人员服务内容:

1.协助专家组制定全市的农技推广计划,完成专家组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农技推广任务;

2.组织开展农业“五新”的试验、示范、推广,宣传推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处置,指导农民采用良种良法、科学用肥用药、开展标准化生产;

3.组织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组织及农民按照农业标准化、技术操作规程及生产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搞好田间生产;

4.联系、指导乡镇农技员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及时解答农技员、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联系、指导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重点示范户,开展生产调研、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5.及时掌握全县的农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6.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三)乡级农技人员服务内容:

1.宣传贯彻有关各项“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落实上级农业科技部门在当地开展的农业“五新”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各村主要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每个农技员重点联系10户科技示范户。通过现场指导或技术咨询等渠道,及时答复农户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应向县级农技推广机构或专家寻求帮助;

3.在上级农技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五新”及农业标准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示范基地、示范村、示范户,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情报发布、防治、处置,组织农民按技术操作规程和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

4.组织农民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组织建立“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记载生产档案,开展标准化生产;

5.掌握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6.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

(四)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内容:

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参与“五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采集并上报本村农业生产与产品销售信息;带领本村村民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接受本村村民技术咨询,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并及时反馈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责任制度服务方式

市级农技人员按产业实行“包乡联村”责任制,通过划片每人承包1至2个乡(镇)并联络指导本产业生产重点村;乡(镇)一级农技人员实行“包村联户”责任制,每个农技人员负责指导1至2个行政村农业生产,联络指导科技示范户,并通过科技示范户将先进技术辐射到广大农户;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作为村一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随时为村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做好广大农民与市、乡两级农技人员之间的联络工作。

四、农业技术推广程序

农业技术推广的一般程序:

项目选择  试验示范  培训服务  推广评价

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汨罗市农业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产品

质量安全宣传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质量安全监管股

5227866

2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受理种子(含食用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环境、耕地质量保护;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大队

科技站

土肥站

质量安全监管股

5243200

5240332

3

开展农业鉴定和

检测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田间纠纷鉴定提供农药、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种子管理站

质量安全监管股

行政执

法大队

5243200

5240332

4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动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审计和财务人员、农民负担监督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新型经营主体等人员培训组织农业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开发及农业信息技术培训;开展农业信息、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农业电子商务服务;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提供农产品加工技术推广和休闲农业信息服务

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农业技术

推广

中心

乡镇

农技推广中心

5239692

5234851

5

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12316”热线电话对农业、农村政策和农业技术的咨询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办公室

质量安全监管股

政策法规股

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

5222629

6

发布提供

农业信息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发展各类信息;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信息、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等

办公室

植保

植检站

5234661

7

举办各类

农业展会

举办省农业博览会、农产品展销会等各类会展,扩大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产销对接,进一步开掘农产品市场。

组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企业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商贸交流活动,促进产销对接

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办好网上展览

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质量安全监管股

蔬菜办

乡镇农技推广中心

5227866

8

产品认

证服务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质量安全监管股

5227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