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文广新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22-04-22 10:28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文广新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和汨罗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艺术、非遗、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文化艺术、非遗、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产业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实施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产业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2

研究制定全市群众文化、非遗、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产业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非遗等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建设与发展。

拟订全市文化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新闻出版(版权)事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负责文广新系统各项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开展并协调文化产业项目引进,统筹、服务全市重点文化项目的发展责任。

配合宣传部组织实施文化产业项目的奖励和扶持,开展全市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3

研究制定全市群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的人才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群众文化、非遗、文化产业、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的人才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管理行业职称的评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4

负责全市群众文化工作,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负责管理各类艺术表演(展示)、教育、培训和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挖掘、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承担管理全市文化事业,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

指导并开展全市群众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生产。

4

负责全市群众文化工作,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负责管理各类艺术表演(展示)、教育、培训和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挖掘、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业余团队建设和全市的艺术比赛、艺术生产、展览及非营业性等重大文艺活动。

承担指导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区域性文化的开展。

指导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镇(街道)、村(社区)文化阵地建设指导、督查、监管工作,承担星级文化阵地、优秀文化项目评选工作。

承担开展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申报工作,承担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负责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传播、宣传普及、展示(演)交流和整理研究工作。

依法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承担基层非遗保护、传承项目、传承人和传承(教学)基地的传承与保护的指导工作。

5

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服务工作。

承担文化市场审批事项、新闻出版行政(行业)审批事项、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承担广播电视电影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6

负责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和经营、艺术品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承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等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

负责公共视听载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8

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培训工作。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9

负责著作权(版权)的监督管理,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承担著作权(版权)的监督检查查处工作。

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10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文广新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2年7月,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街道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市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对网吧擅自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以及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2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

设施

文广

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3年8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街道小区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市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3

娱乐场所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5年10月,市文广新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城区KTV娱乐场所进行联合夜查时发现:某KTV娱乐场所存在超时营业、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到30日等违规情况。随后,市文广新版局对KTV娱乐场所超时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对KTV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到30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4

印刷业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3年6月,接群众举报称:工业园区某印刷厂涉嫌擅自承印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到举报后,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印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纸制品加工(无印刷经营项目、无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市文广新局对该企业擅自承印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分别抄告给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对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和擅自承印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立案查处。

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工商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超经营范围行为进行查处。

三、汨罗市文广新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市区范围内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汨罗市文广新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2年7月,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街道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市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对网吧擅自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以及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2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

设施

文广

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3年8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街道小区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市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3

娱乐场所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5年10月,市文广新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城区KTV娱乐场所进行联合夜查时发现:某KTV娱乐场所存在超时营业、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到30日等违规情况。随后,市文广新版局对KTV娱乐场所超时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依法对KTV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到30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与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4

印刷业管理

文广

新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3年6月,接群众举报称:工业园区某印刷厂涉嫌擅自承印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到举报后,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印刷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纸制品加工(无印刷经营项目、无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市文广新局对该企业擅自承印包装装潢印刷品和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分别抄告给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对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和擅自承印重大活动工作证的行为立案查处。

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营活动

工商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超经营范围行为进行查处。

三、汨罗市文广新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市区范围内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湖南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汨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汨罗市文广新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

政策法规股

0730-5223195

2

图书借阅服务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图书馆

0730-5225769

3

教育培训服务

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

政策法规股

0730-5223195

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负责人“印刷法律法规培训”。

0730-5223195

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0730-5223195

四、汨罗市文广新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投诉范围,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

政策法规股

0730-5223195

2

图书借阅服务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图书馆

0730-5225769

3

教育培训服务

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

政策法规股

0730-5223195

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负责人“印刷法律法规培训”。

0730-5223195

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0730-522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