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2〕7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规与标准股   日期:2022-08-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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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27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罗江镇荣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仇志明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罗江镇群英村八组

汨罗市罗江镇荣信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3日,汨罗分局对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在汨罗市罗江镇群英村八组进行水产养殖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已投入养殖。同时对你场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总磷为0.85mg/L、总氮为10.4 mg/L,分别超过《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752-2020)表1二级标准限值0.06倍、1.0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7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7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7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合并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20229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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