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罗江镇志坤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李**
住所:汨罗市*************
汨罗市罗江镇志坤生态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1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年出栏6000头生猪建设项目使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贮存养殖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
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于2023年6月25日向我局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予以部分采信,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