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0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7-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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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30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精修汽车修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黄**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5月30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从事机动车维护服务活动中未按要求设置喷涂废气处理设施,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374日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002号)及我局20237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法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