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3】12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6-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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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3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鼎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汨罗市弼时镇**********************

湖南鼎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4月20日,汨罗分局联合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汽车车身制造项目正常生产状况下产生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南边厂界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


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6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6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2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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