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3】98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6-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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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39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众益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81**********

法定代表人:冯*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汨罗市众益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3月14日,汨罗分局对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按要求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残渣流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5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5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9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