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3】11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6-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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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3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巢**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汨罗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3月28日,汨罗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张板材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总投资明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5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5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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