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湘创久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大里塘村三角塘路与坪上路交叉口东南角
湖南湘创久元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汨罗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将设备清洗废水池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抽送至南侧雨水沟内,流入飞地工业园雨水管网,最终流入白沙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81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你公司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公司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