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681************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汨罗分局对汨罗市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汨罗市白塘镇的汨罗市白塘镇磊石垸企业湖清淤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企业湖清淤扩容工程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8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作为汨罗市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湖清淤扩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