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长乐李海红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李海红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长乐镇水府村十一组
汨罗市长乐李海红养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8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4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