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3】4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3-05-1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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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3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和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周云先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毛家坊村上大屋组 

湖南和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2月23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弼时镇毛家坊村上大屋组的年产30吨一次性塑料制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4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4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4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6-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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