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2〕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何福利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何福利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亦仁村
汨罗市何福利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9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场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18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场于2023年1月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