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健食品需要知道这些规定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10-1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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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食品需要知道这些规定

1、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警示用语区及标注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10%。( 错 )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第一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2、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应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网络经营保健食品的无需标注。( 错 )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第四条关于消费提示的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保健食品专区”提示牌、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需要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摆放或公示、粘贴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因此,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摆放“保健食品专区”提示牌。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第四条第四项消费提示中明确了“消费者如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不允许销售无标签的保健食品、宣称可以治病的保健食品、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属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六)项就列举了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总之,无标签的保健食品、宣称可以治病的保健食品和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都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只有临近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是可以销售的。

5、《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