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扣留车辆进行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2018年10月1日之前依法扣留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下列(附清单)机动车辆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车辆送交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清单(2018年10月1日之前)
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