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男子领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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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被害人与自己同时在追求同一女生,男子竟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某仅单方面认识被害人朱某,被告人胡某在追求一女生时,自认为被害人朱某也在追求该女生,便对朱某心存不满。2017年10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胡某开车载朋友路过汨罗市建设东路某十字路口时,看到朱某和他的两个朋友途经此处,便停车从尾箱拿出一把砍刀追赶朱某至某超市,持刀将被害人朱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头部、右外耳廓、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左尺侧腕屈肌及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左指深屈肌腱部分断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胡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