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190期)想当“网红”不走正道,受到处罚又被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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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面容姣好、多才多艺,一直羡慕“网红”。2016年8月,张某在网上偶然发现一则网络主播招募广告,联系上发布广告的传媒公司后,张某详细询问了工作内容及薪资福利,感觉比较适合自己,传媒公司也对张某比较满意,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时,传媒公司向张某重点提示了协议中的一些条款,一旦张某有违法犯罪行为,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

双方签约后,张某正式入驻传媒公司开始直播,可直播一直不愠不火,张某也一直“红”不起来。张某“灵机一动”,另外注册直播小号,在直播间搔首弄姿,荤段子不断,以此来吸引流量,张某的不雅直播行为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对张某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传媒公司获悉张某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以张某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张某解约。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某的《主播签约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用公司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但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传媒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根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

[温馨提示]

近些年,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大批主播线上走红,收获了大量人气。然而,“火爆”背后亦有“乱象”:为博出位,无底线、越红线的情形时有发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网络直播亦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自食恶果。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