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后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警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情可通过“长沙公安交警”官网查询http://csga.changsha.gov.cn/jjzd/。你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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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警大队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