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一位姓银的女子向汨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该用人单位收取了她300元押金。投诉者举证劳动关系证据确凿,出具了用工单位开具的押金收据。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核实清楚情况后,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押金全额退还了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向劳动监察举报的关键是要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只有能证明收了劳动者押金(包括服装押金)没有退,肯定能要回来,没有证据就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郑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