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李先生在市法院申请执行一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中止执行3年。虽然李先生此前没有再向法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但执行人员在定期清理和复查旧存案件时,发现了该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及时执行兑现。
据介绍,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执限为6个月,一些案件在“四查”结束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的,都会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成为积案。但由于一些被执行对象银行账户进出的款项具有不定期性,所以对于这类案件,该局采取一一登记造册、定期查询的办法,只要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采取相应措施,立即执行。今年以来,该局主动执行此类案件26件,执结标的14万余元,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