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欠贷款 不享受利息优惠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7-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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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意拖欠信用社贷款,近日,汨罗镇甘坪村冯某被市法院司法拘留,并被执行足额还清本息,同时,他还承担了法院诉讼、执行费用4400元。
      冯某于2010年3月22日在市信用联社桥头分社借款50000元,2011年3月22日到期,欠息34342.39元。本来,按照汨罗市筹建农商银行办 公室有关文件规定,他主动还贷可享受利息优惠13737元;但是,由于冯某存在故意拖欠行为,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冯某必须按实际利率足额归还所欠本金、利 息。
      据了解,冯某被强制执行足额还贷并非个例。6月上旬,市法院共对9名涉信用社贷款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这9人均没有享受利息优惠政策。
      市信用联社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委、市政府主导全面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出台了利息优惠政策,对在2015年6月30日前主动偿还2007年1月1日以前贷 款的,实收利息最低按应收利息金额的10%执行;主动偿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的,实收利息最低按应收利息金额的40%执 行;主动偿还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的,实收利息最低按应收利息金额的60%执行;2012年12月31日以后所借贷款不享 受利息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