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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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省高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为有效推进诉源治理,提高诉前案件调解成功率,自今年7月2日起,湖南法院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制度。

  《办法》规定,全省法院立案部门、诉讼服务中心及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诉前委托鉴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只要明确有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都可以将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对有需要鉴定事项的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可以参照《办法》开展诉前委托鉴定。

  《办法》明确,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应当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申请人是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无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特别程序案件除外;三是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四是所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五是受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

  省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屈国华介绍,以前由于司法鉴定事项多、专业性强,情况错综复杂,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全省多家法院探索并建立了诉前鉴定工作制度,成效显著。诉前鉴定制度实施后,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比例较高,缩短了纠纷的处理时间,即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案件审理周期也明显缩短。(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