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考核办法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本级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公文办理工作作为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 对市州政府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保障: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培训,各级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要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纳入干部培训课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二)政府信息公开: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有力,梳理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
(三)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合格达标,未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有监测台账,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外公开抽查结果;政府网站按要求进行开设和整合;政府网站功能齐全、好用,网站发布信息审核严格、无差错,网站运行安全稳定高效;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动有力,完成年度整合任务;政府网站管理和运维机制健全;及时规范办理转来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网民留言。
(四)政务服务: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满足需求,功能齐备,制度完善,运行规范;全面深化市州、县市区“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政务服务项目进驻齐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要求,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度工作任务;建设并应用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事项目录和指南,对外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事项网上办理;按要求实现政务资源共享;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达标;城乡社区(村)设有便民代办点,实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五)公文办理:市州、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行文规则、质量和时效要求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切实精简文件,完成精简文件目标任务。
(六)12345平台建设:12345平台整合、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市州、县市政府建设好本级政府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各类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接入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按要求办理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事项。
(七)每年向省政务公开办主办的《政务公开情况交流》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按要求完成省政务公开办的约稿任务;市州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获得国家、省里专门表扬;被授予全国或省级政务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试点优秀或先进单位;试点工作成效突出,被通报表扬;所报信息被政务公开情况交流内刊采用;积极派工作人员到省政务公开办跟班学习,将加分。
市州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被国家、省里点名批评;试点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被通报批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有关材料,将扣分。
第七条 对省直部门的考核项目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列入部门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经费有保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评估,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培训;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二)政府信息公开: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政策解读机制健全,按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按要求报送政务舆情处置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合格达标,未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建立健全部门网站日常监测机制,有监测台账;部门网站按要求进行开设和整合;部门网站功能齐全、好用,网站发布信息审核严格、无差错,网站运行安全稳定高效;部门网站管理和运维机制健全;及时规范办理转来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网民留言。
(四)政务服务: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7〕19号文件要求,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度工作任务;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编制事项目录和指南,对外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事项网上办理;按要求实现政务资源共享;部门办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群众满意。
(五)公文办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行文规则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起草部门及时修改,按规定报批出台;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征求意见的公文,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意见;报省政府的代拟文稿,征求意见全面,对不同意见部门负责人组织协调,文稿质量高,体例格式规范,程序规范;切实精简文件,完成精简文件目标任务。
(六)12345平台建设:12345平台整合、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按要求整合接入省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按要求办理12345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事项。
(七)每年向省政务公开办主办的《政务公开情况交流》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按要求完成省政务公开办的约稿任务;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获得国家、省里专门表扬;被授予全国或省级政务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试点优秀或先进单位;试点工作成效突出,被通报表扬;所报信息被政务公开情况交流内刊采用;积极派工作人员到省政务公开办跟班学习,将加分。
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被国家、省里点名批评;试点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被通报批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有关材料,将扣分。
第八条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公文办理工作分别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1、制定考核方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指标,经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2、组织考核。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听取考核对象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和考核分数。3、综合考核。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组织考核情况,结合政务公开工作日常监测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各考核对象的年度得分,报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二)公文办理工作。1、制定考核方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全省公文办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2、日常考核。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市州政府、省直机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公文情况,每季度编印《公文办理情况通报》,通报公文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综合考核。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向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报送年度公文办理工作自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公文办理情况通报》、自评报告、实地查看相关公文办理记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依照考核指标得出各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分数。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省政府办公厅将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省委、省政府绩效评估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部分的评分依据,按照分值权重,进行折算计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年度考核作为五年一度评选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责令整改,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问责、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推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7年度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指标
2. 2017年度公文办理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