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岳政发〔2017〕6号)
来源:文电科   日期:2017-02-06 15:45
浏览量:1 | | | |

YYCR—2017—0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5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55项)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附件

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55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市发改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权限内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7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权限内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5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予以修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9

土地评估报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权限内用地许可

市国土局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10

勘测定界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权限内用地许可

市国土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图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市国土局

仅限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采矿权评估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市国土局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1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权限内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14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国土资源部关调整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1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市环保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18

放射性监测报告编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

市环保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性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不再由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2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仅限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合法资质

21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

市城管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25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原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现改为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27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8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原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原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予以修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务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3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予以修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发布,2015年5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予以修改)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3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予以修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发布,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予以修改)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服务

3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权限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权限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予以修改)

权限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予以修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公司提供服务

38

人防工程设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39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41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检测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和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检测

42

信息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

市经信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3

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核准(高中阶段)

市教育体育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4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5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4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7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予以修改)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

市卫计委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检测或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编制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予以修改)

放射诊疗许可

市卫计委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市卫计委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予以修改)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进行林地现状调查,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提供。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编制燃放作业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焰火燃放许可

市公安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对应行政

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处  理  决  定

备注

53

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予以修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市质监局

申请人应按要求参加并通过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考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考试

55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注册资本,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